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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税收征管流程
第一章:纳税人开业税收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
第1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2条: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一)新办开业登记申报资料
1、内资企业(包括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开户核准通知书。
2、外资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开户核准通知书;
5)合同(章程)批准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3、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同一县市)
1)总公司的国税税务登记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4)负责人身份证。
4、个体工商户
1)工商营业执照
;
2)户主身份证。
(二)税务登记申报资料报全程服务窗口,资料齐全,填写完整、正确的,实时办结。
第二节:税种登记和后续服务
第3条:税种登记是税务认定、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活动的基础及重要依据。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全程服务台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其填写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要及时、正确、完整地做好税种登记。每月25日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税种登记可推迟至次月。对企业所得税难以确定是否属国税征管,各管理单位于每月25日前汇总报市局税政科协调处理。
第4条: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状态是“非正常”或“注销”或“特殊纳税人”,则系统不允许修改该纳税人的税种信息。
2)对新登记的纳税人,在进行税种登记时,
“缴纳方式”确定为“一般转帐”方式。
3)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前,必须先核实清楚确属国税管辖,才能录入。
4)“纳税期限”应区别不同税种、不同征收方式进行选择。如纳税期限为“半年”的,其相应的征收方式必须是“定期定额”(适用于不上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纳税期限为“月”的,除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的征收方式为“定期定额”外,其他都应为“查帐征收”。征收方式确定后需调整的,应在征期结束后进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转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同时将定税清册中的定额删除。
5)征收品目应按局计统科的规定进行登记或调整,并与定税清册中的征收品目保持一致。
6)
属于经营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也应进行税种登记的处理,完整体现纳税人的各种类型、状态。
第5条:全程服务台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应及时做好:
1、向新办企业发放纳税须知及相关的申请表格。
2、按核定的区域划分标准做好主管税务官员、纳税人编码、乡镇街道等信息的维护工作。
3、管理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后续税收管理。并将需修改的信息移送全程服务台进行调整或修改。
第三节: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
第6条:
一、工作要求:
需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全程服务窗口领取《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及《认定资料清单》,按清单报齐
资料交全程服务窗口。
二、申请资料清单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开户核准通知书;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会计证(或委托建账协议);
8、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9、经营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三、
承诺时间: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承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个体工商户需上报杭州市局审批,7个工作日内报杭州市局审批,市局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由全程服务窗口通知纳税人。
四、全程服务窗口核对纳税人递交的认定资料齐全后,送管理员。
1、管理员3天内对认定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尤其对新办商贸企业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核查表》上签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负责人签字后即报市局税政科审批,税政科2天内复核批复交管理单位。管理员凭批准资料录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并将相关认定批准资料交全程服务窗口。
2、全程服务窗口根据批准资料通知企业,并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并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办税环节,管理员在实地审核时,同时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万元版)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填写《防伪税控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表》,鉴具意见后一并将此表由全程服务窗口交纳税人。
第四节:防伪税控系统纳入管理
第7条:
一、申请资料清单:
1、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证明材料;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全程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
3、《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万元版)(全程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
4、《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表》。
二、业务流程:
1、全程服务窗口根据纳税人递交的资料,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相关栏次上签具意见,实时审批,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企业一份。全程服务窗口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发行系统。
2、纳税人持《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税控维护单位购买金税卡和IC卡,并进行防伪税控开票培训
。
3、纳税人持《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表》到市局办税大厅全程服务窗口发行金税卡和IC卡,并由维护单位负责两卡及开票软件的安装。
4、纳税人也可自愿纳入主机共享服务系统。
第五节:发票管理
第8条:普通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发票领取
发票发售窗口根据发售用量从发票库房管理岗领取发票,根据发票顺序号码出库,核对《发票出库单》,登记发票的出库日期、名称、种类、代码、起止号码、数量。
二、普通发票的发售
(一)受理
第一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第一次需提供)等,并在全程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领取申请表》交发票发售窗口,验妥后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发给《发票领购簿》。发票发售窗口人员根据纳税人的用票申请,以最小量提供发票为原则,及时在CTIAS中做好票种鉴定;对个体户的发票票种鉴定由管理员核定。
第二次及以后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统一领购簿》、上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验审(首次领购不验审)
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方式。对纳税人提供前次领购的发票存根联,结合纳税人申报情况(CTAIS系统强制监控),审核纳税人发票开具数量、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税额)及交验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等内容。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单位财务印章。缴销的未使用空白发票剪角予以作废。缴销时每次应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额录入CTAIS。
3、核对无误后,在CTAIS系统“发票交旧验旧”模块下作验审记录。
4、在验审发票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属简易处罚的,由大厅值班长签字后交全程服务窗口处理;属一般程序处罚的,按“发票丢失、被盗”的流程处理。
(三)发售
经审核,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而又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核定的用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9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发票领取
:
发票发售窗口根据发售用量从发票库房管理岗领取发票,根据发票顺序号码出库,核对《发票出库单》,登记发票的出库日期、名称、种类、代码、起止号码、数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一)受理
第一次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簿领取申请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第一次领用需提供);《发票统一领购簿》(首次领购不提供)、税控IC卡。由窗口人员验妥后填写《税务行政受理许可通知书》。
(二)验审
1、购票员出示的《发票统一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证件是否吻合;
2、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与税控IC卡记录内容是否吻合。
(三)发售
1、经审核,对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根据核定的版本和数量发售发票,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
2、按照专用发票发售规定,通过企业发票发售子系统发售专用发票,并将专用发票的代码、起止号码、数量及发售时间登录在税控IC卡内。
(六)在验审发票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属简易处罚的,由大厅值班长签字后交全程服务窗口处理;属一般处罚的,按“发票丢失、被盗”的流程处理。
第10条: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管理
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稽查局《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在CTAIS系统中进行缴销发票操作。管理员和窗口人员不得擅自增加纳税人发票用量。
第11条:流失发票的缴销管理
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管理科提供的非正常户认定表,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失控发票在CTAIS系统中转为流失发票。
第12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用发票缴销管理
一、受理
接收管理员传递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以下资料:
(一)《发票统一领购簿》;
(二)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
二、审核
当日结合纳税人申报情况,审核纳税人发票使用数量、版别、起止号码、填开起止日期、累计填开金额、税额及交验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查验未使用空白发票的起止号码。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核对无误后,将有关内容登记在《发票统一领购簿》上,进行缴销处理。同时缴销应缴销的发票、《发票统一领购簿》等
,如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属简易处罚的,由全程服务窗口处理;属一般处罚的,按“发票丢失、被盗”的流程处理。
三、通知相关岗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传递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
(二)将未缴销发票信息传递给管理员(CTAIS系统信息共享),进行催缴;
第13条:临时性限(锁)票处理
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税政科、管理科、外税科、进出口管理科、纳税评估科、稽查局等单位提交的《需临时性限制购领发票处理通知书》,在CTAIS中进行临时性限(锁)票操作处理。接收解除限制购领发票通知后,在CTAIS中进行解除临时性限(锁)票操作处理。
第六节: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增值税纳税人中除一般纳税人以外所有的纳税人。
主要包括: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第14条:小规模企业必须建帐建证,可自行建帐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可采用电话申报、网上申报、上门申报、代理理报等方式申报纳税。管理员要加强其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发票使用规范化的监督管理。
第15条: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分建帐建证和定期定额两种方式。建帐建证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比照小规模企业。
第16条:定期定额税收方式只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很小,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并批准可以不设置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1、管理员每月25日前对新办(或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的个体工商户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提出的《××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或《纳税人变更定额申请审批表》中所有信息和数据;
2、各单位定额监督小组在每月底的税收管理分析会上对管理员申请的定额进行评估讨论确定后,管理员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录入个体税收信息管理位,由系统生成定额,并导入CTAIS;
3、管理员在CTAIS中做好相关文书的操作,并在系位中打印《定额通知书》,加盖公章后送达纳税人;
4、各单位每月底将当月新增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的核定定额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办税大厅上墙公布;
5、管理员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经常性地下户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其向建帐建证方向发展。
第七节:漏征漏管户和管理失真户的认定和管理
第17条:漏征漏管户是指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而有纳税义
务发生而未进行申报纳税的管户。
失真户是指虽已纳入税收管理,但管理严重失真,应缴税收与已缴税收差距极大。
漏征漏管户和管理失真户一旦发现一律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漏征漏管户和管理失真户认定
1、纳税人有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税务登记,且管理员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
2、纳税义务人既没有营业热照,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固定业户或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纳税人被查实应纳税额是已纳税额的两倍以上的纳税人即认定为管理失真户。
具备上述情况的纳税人,一经查实,即认定为漏征漏管户和管理失真户,并填写认定表交管理科一份。
二、漏征漏管户和管理失真户管理
1、管理员对有营业执照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将已发生的应纳税款解缴入库;对没有领取营业热照,但已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责令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并要求其如实申报缴纳已发生的应纳税款;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和货物;
2、管理员对在日常巡查和其他途径中发现的管理失真户,要按规定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稽查查处;
3、管理员应针对漏征漏管户和管理失真户存在的税收政策观念薄弱的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其纳入正常化管理轨道。
第二章:税收申报征收管理
第一节:申报管理
第18条:税款申报:纳税人可以依照自身条件选择采用网上申报、电话申报、上门申报、代理申报或者其它申报方式。
第19条:电子申报
1、网上申报。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当月认证必须当月申报抵扣。次月5日内,纳税人必须进行IC卡抄报税,成功后再按规定期限实行网上申报。 其它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申报。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各期增值税申报表、消费税申报表、个所税申报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电话申报。建帐建证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建账),在征期内通过电话进行申报。
第20条:自行申报和上门申报。
1、出口货物预缴税款。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在开具出口货物缴款书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合同复印件、出库单、购货企业税务登记
证复印件和海关代码证复印件(第一次发生购销关系);
2、门征申报。(1)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购货企业一般纳税人证明、银行开户账号、发票专用章,并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2)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