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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国家税务局文明办税“八公开”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向国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3、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4、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5、认为国税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国税机关赔偿。
6、要求国税机关对自已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7、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8、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9、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要求听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10、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全部银行帐号的义务。
3、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税机关备案。
5、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7、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国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但保。
9、纳税人要接受国税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0、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11、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12、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时应向国税机关报告的义务。
13、向国税机关报告企业合并、分立的义务,并依法结清税款;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1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税收政策法规查询途径
1、设立纳税咨询热线电话12366,及时答复纳税人涉税问题。
2、通过国税网站(WWW. ZJFYTAXGOV.CN),发布税收政策法规及相关工作信息,让纳税人随时了解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工作信息。
3、在各办税服务厅放置《税收法规公告》等刊物,供纳税人查阅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三、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一)国税局具体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委托海关代征);
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5、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6、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2002年后新办内资企业所得税;
9、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10、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1、中央税收补滞罚收入;
12、车辆购置税。
(二)办税的具体程序和手续(详见富阳国税网站“政务公开”栏全程服务和办税程序内容)。
(三)建立大厅值班长制度。值班长接受纳税人的涉税咨询,协调处理办税服务厅内有关涉税事宜,受理纳税人对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着装上岗、仪容整洁。
(1)着装要求: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税务服装,遵守着装规定。
(2)仪表要求: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3)挂牌亮证、办公环境要求:桌面设备摆放整齐有序,桌面和墙面不得张挂、置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按规定佩戴上岗证,放置岗位牌。
2、纪律严明、行为规范。
(1)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涉税事宜。及时准确处理信息和录入数据。
(2)作风优良、服务高效。对工作认真负责,有问必答、特事特办、保质保量。
(3)遵章守纪、务实进取。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离岗,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文明办税、礼貌待人。
(1)待人接物,语气温和;解释问题,耐心细致。严禁与办税人员发生争执、吵闹。
(2)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四、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详见富阳国税网站“税收法律法规”栏税务稽查内容。
五、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具体包括:
1、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的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6、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详见富阳国税网站“税收法律法规”栏税务稽查内容。
(二)行政复议与处罚听证。
详见富阳国税网站“税收法律法规”栏税务稽查内容。
六、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详见富阳国税网站“政务公开”栏廉政建设内容。
七、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一)涉税违章举报。举报人举报各类涉税违法违章行为,可以采用书信、来人来访、电话举报等形式向各级国税机关的举报中心(电话:96196)进行举报。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违法犯罪事实(有关的原始凭证、财务资料证据)等,举报中心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举报奖励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举报人举报干部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采用书信、来人来访、电话举报等形式向各级国税机关的监察室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3132515,63132513。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违法违纪事实,国税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三)举报事项的反馈。对举报人的各类举报、意见和建议,国税机关确定专人负责,对实名举报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八、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税务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其他公开事项
(一)税收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
1、行政许可项目(共四项):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4)建立收支粘贴薄、进销售登记薄或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2、非行政许可项目(涉及县市局的有九项):
(1)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2)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4)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5)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6)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8)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9)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范围及程序
具体见富阳国税网站“税收法律法规”栏征收管理内容。
(三)定期定额征收范围与程序
1、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国税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薄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2、新开业户定期定额征收。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察看,结合经营范围、经营地段、从业人员等情况,确定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经营额,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并向纳税人发出定期定额通知书。
3、定期定额调整。根据纳税人申请,国税机关根据实地察看,结合地段、行业等情况,确定调整的经营额,张榜公布,并向纳税人发出定期定额调整通知书。定期定额调整一般半年一次。
(上述公开事项,如国家政策变化,以新的政策为准) |